定金违约金怎么索赔?
1、违约金与定金罚则,二者不可并用,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张。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,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,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。
2、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,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,如果一方违约,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,即对方享有选择权,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,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,但二者不能并用。
3、违约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(简称赔偿金):违约金小于损失,(非违约方)可要求增加(当然可增加到损失的数额);违约金大于损失(高于损失但不过分),(非违约方可要求)适用违约金;违约金大于损失(过分高于损失),(违约方)可要求予以适当减少。
违约金上限30%怎么理解?
1、我们知道,违约金是可约定,也是可以不约定的。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,如果一方违约并造成另一方损失的,违约方也要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。这个是法定赔偿责任,比较好理解。
2、同时,在法定赔偿责任之外,合同法又有一个违约金赔偿责任。而这个违约金是独立于法定赔偿损失的。也就是说,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,过错方既要承担法定赔偿责任,又要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。
3、而违约金不超过损失30%的规定,就是基于公平原则,针对“赔偿责任”+“违约金赔偿”发生叠加时,对“过高违约金”的一个限制。或就是说,在有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,被违约方能获得的损失赔偿是损失的100%(法定赔偿责任)+30%(违约赔偿责任限额)。
买房定金可以退吗?
由于购房合同的原因不能妥善履行,定金不予退还。可以返回以下条件:开发商没有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,没有资格的商品房销售,导致购买合同不能达到。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,如出售房屋转售给他人。
因为合同条款不同意的情况。如卖方对房屋信息表示模糊,本合同的主要规定不能确定,或者卖方认购书,如房屋面积、价格等。卖方和买方没有过错,但商品房销售合同仍没有订立。如果因第三个原因或自然灾害,导致商品房项目未能按原协议建立或未能按原协议。
1、首先,“认购金”与“定金”是需要澄清的两个概念。从法律角度上看,二者是不尽相同的。特别需要说明的是,签订认购书和交纳认购金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过程,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,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、准备进一步协商前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。
2、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、面积、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,约定一个期限,买方需要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。买方支付认购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,而在此期限内,卖方不得将该房屋售与他人,如果买方决定不购买,卖方应将认购金退还;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以后才决定不购买,认购金就作为对卖方保留房号期间损失的赔偿,不退给买方。
3、定金与认购金不同,定金是一种合同履行的担保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《担保法》规定,签订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。如果购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变主意决定不买,发展商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定金;如果发展商将房屋卖给他人,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。
交定金需要注意什么?
1、首先,“认购金”与“定金”是需要澄清的两个概念。从法律角度上看,二者是不尽相同的。特别需要说明的是,签订认购书和交纳认购金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过程,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,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、准备进一步协商前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。
2、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、面积、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,约定一个期限,买方需要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。买方支付认购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,而在此期限内,卖方不得将该房屋售与他人,如果买方决定不购买,卖方应将认购金退还;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以后才决定不购买,认购金就作为对卖方保留房号期间损失的赔偿,不退给买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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